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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道六號高速公路六年前發生一起重大死亡車禍,一輛載運砂石的聯結車因爆胎失控,撞到兩輛車,造成3死3傷。最高法院認為,肇事駕駛開車前沒有檢查輪胎胎紋,沒有發覺左輪已嚴重耗損而肇事,應負過失責任,考量他肇事後自首,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,判刑1年6月確定。(潘千詩報導)
判決書指出,現年46歲的鄭姓男子於民國99年2月清晨駕駛聯結車,自南投埔里載運砂石前往集集鎮集鹿大橋旁的「弘城砂石場」,但卻在載運砂石的途中,因左前輪爆胎,在國道六號水沙連往西9公里處失控爆衝,聯結車先碰撞同向車道的自用小客車,再衝過中央金屬護欄到對向車道,撞上另一輛休旅車,駕駛當場死亡,休旅車上的乘客也有兩人死亡、三人受傷。緊急逃出聯結車的鄭姓男子見闖下大禍,連忙報警求助並自首犯罪。
除了更一審認為鄭姓男子沒有過失責任,判處無罪外,歷審都認定鄭姓男子上路前沒有檢查聯結車的車況,導致輪胎因摩擦高溫爆胎,釀3死3傷。刑事附帶民事部分,判鄭姓男子須賠償3千多萬,但他無力一次全額負擔,很難認定被告故意不履行,更二審認為被告、檢方上訴都沒有理由,依業務過失致死罪,判刑1年6月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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